(2015)永民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爱英与任增民、邢台市凯利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英,任增民,邢台市凯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193号申请人:孙爱英。被申请人:任增民。被申请人:邢台市凯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398号。申请人孙爱英与被申请人任增民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E×××××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E×××××挂号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