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富荣与赵永斌、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荣,赵永斌,王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李富荣。被告赵永斌。被告王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荣与被告赵永斌、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荣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赵永斌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荣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富荣负担275元,退付原告李富荣275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