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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与朝阳区长百大楼爱赫食品柜台、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朝阳区长百大楼爱赫食品柜台,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121号。法定代表人赵连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不渝,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朝阳区长百大楼爱赫食品柜台,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长百大楼负一楼05264。经营者张晓梅,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881号。法定代表人邓天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朝阳区长百大楼爱赫食品柜台、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00元减半收取1,057.00元,由原告长春市晟熠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