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梁莉与覃柳平、蓝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梁莉。被执行人覃柳平。被执行人蓝秋梅。被执行人黄胜勇。申请执行人梁莉与被执行人覃柳平、蓝秋梅、黄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柳平、蓝秋梅、黄胜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梁莉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象法执字第326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覃尉权审判员覃柳平代理审判员韦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覃凤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