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健与桓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桓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79号原告杨健。委托代理人费志强(原告之友),无职业。被告桓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恒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