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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9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和月利与李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月利,李海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966-6号申请执行人和月利,女,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鑫,男,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月利与被执行人李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月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和月利已在(2015)未执字第00413号案件申请执行,故本院对申请人的本次申请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未执字第0096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