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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0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凯、孟肖肖、闫怀胜、赵吴青、蒋瑞涛、李静为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凯,孟肖肖,闫怀胜,赵吴青,蒋瑞涛,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44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凯,男。被执行人孟肖肖,女。被执行人闫怀胜,男。被执行人赵吴青,女。被执行人蒋瑞涛,女。被执行人李静,女。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凯、孟肖肖、闫怀胜、赵吴青、蒋瑞涛、李静为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商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凯、孟肖肖、闫怀胜、赵吴青、蒋瑞涛、李静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梁凯、孟肖肖、闫怀胜、赵吴青、蒋瑞涛、李静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闫怀胜银行存款10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