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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葛亮与芦瑞连、孙瑞莲、王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亮,芦瑞连,孙瑞莲,王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葛亮,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芦瑞连,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孙瑞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强,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孙亚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广,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亮与被告芦瑞连、孙瑞莲、王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5元,由原告葛亮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