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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57-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诸能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文子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安徽省泾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徽省泾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借款26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利息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90元、执行费44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北京城建公司有工程款未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北京城建公司的工程款307426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