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郎某。被告马某,农民。原告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马某于2005年经马某的弟媳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份马某就开始经常性的离家出走,与原告闹离婚,并给原告写下了离婚协议书和欠条,这时原告才知道马某在与我结婚前和别人已经有了孩子。2008年5月份被告回到原籍一直未归,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也未联系到。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及来定兴的车费、住宿费。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定答辩期内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郎某与被告马某于2005年经马某的弟媳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三月份起原、被告在秦皇岛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5月份被告马某离开秦皇岛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称被告同意返还其彩礼2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所写欠条一张,但因被告未到庭,不能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一份、定兴县高里乡辛安甫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自2008年5月分居至今已达5年之久,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来定兴的住宿费、车费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吕春启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