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白云龙与张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龙,张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白云龙,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华家胡同**号振动时效家属楼。被告张继承,男,1976年9月19日,汉族,住海伦市环宇小区。原告白云龙与被告张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龙、被告张继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云龙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80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到期后被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未付。被告张继承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继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白云龙借款4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