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特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廖中秀与罗柏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特字第67号申请人廖中秀。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柏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中秀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柏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中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登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