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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奠中申请执行余洪超、赵家兴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奠中,余洪超,赵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奠中,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余洪超,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家兴,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奠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洪超、赵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0.1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5年4月1日,本院扣划二被执行人存款32万元,余款59.1万元本金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余洪超、赵家兴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新都区住房2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