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叶世利、叶昌锋与吴法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世利,叶昌锋,吴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叶世利。申请执行人叶昌锋。被执行人吴法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法华目前正在服刑,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吴法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叶世利、叶昌���500008元。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8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