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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雪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雪飞,男,1994年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雪飞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翘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雪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雪飞窜至武夷山市城东路2号林委老干部宿舍楼16栋一楼楼道,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号为武夷山31163号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的引擎盖撬开,将电动车启动后盗走。后闫雪飞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34元。2015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雪飞窜至武夷山市元祥尊邸E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号为武夷山00590白色卡希路牌电动车引擎盖撬开,将电动车启动后盗走。后闫雪飞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53元。2015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雪飞窜至武夷山市西门头水电沟(工业路11号),���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枣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的引擎盖撬开,将电动车启动后盗走。后闫雪飞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64元。2015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闫雪飞窜至武夷山市丰和园三区B10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号为武夷山10351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的引擎盖撬开,将电动车启动后盗走。后闫雪飞驾驶该电动车在武夷山市兴田镇马埠头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32元。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上述事实有物证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个;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闫雪飞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榕看放字(2011)122508号释放证明书、(2011)鼓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书、(2012)晋刑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书、(2014)闽宁监释第63号释放��明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吕某某、邹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闫雪飞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闫雪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雪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120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雪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形,有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闫雪飞决定刑罚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雪飞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闫雪飞分别退赔被害人吕某某3234元、邹某某2653元、蔡某某3564元。追缴被告人闫雪飞的违法所得1400元,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个,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杨丹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