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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杜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秀霞与赵逸飞、赵建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霞,赵逸飞,赵建柱,李秀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李秀霞。委托代理人卜凡,山东源城(滨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逸飞。被告赵建柱。被告李秀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霞诉被告赵逸飞、赵建柱、李秀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10元,由原告李秀霞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