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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峰与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峰,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江峰。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峰与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峰撤回对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峰负担。审 判 长  施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