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平顺县虹梯关绿原生态恢复中心诉平顺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顺县虹梯关绿原生态恢复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平顺县虹梯关绿原生态恢复中心,住所地平顺县虹梯关梯后村。法定代表人王俊生,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杰,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素平,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顺县虹梯关绿原生态恢复中心诉平顺县人民政府一案,平顺县虹梯关绿原生态恢复中心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顺县虹梯关绿原生态恢复中心上诉称,被上诉人平顺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不让平顺县水利局依法按规定审查山西平顺虹梯关通天峡景区有限公司在行洪道上利用废渣将河床抬高、修建阻碍行洪、危及原告生命财产安全的道路、接待大厅、水坝等一切非法建筑施工方案,包庇、纵容通天峡景区在虹霓河上数十处的大量违法工程顺利实施并完成。被上诉人的行为在全国各大网站曝光引起全国关注后,至今被曝光的隐患没有消除,而进一步加重。2015年4月15日向被上诉人邮寄了履职消除隐患书,但被上诉人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既不采取消除措施,又未依法给上诉人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在本年度洪水期到来之前履行职责,拆除其直接参与、包庇、纵容山西平顺虹梯关通天峡景区有限公司非法修建在虹霓河道上的道路、接待大厅、水坝及一切妨碍行洪的非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向其递交的申请书内容作出书面答复;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消除2013年10月26日在央视13频道新闻中,以平顺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发布的欺骗全国观众和上级领导、严重损坏政府形象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法院已就此作出生效判决,在上诉人诉平顺县水利局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中,该项诉请已被长治中院(2014)长行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本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宜再次受理。关于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上诉人在起诉状和上诉状中写明2015年4月15日向被上诉人平顺县人民政府快递邮寄了履职消除隐患书,被上诉人签收时间是16日,上诉人提供快递回执作为证据予以证明。但上诉人一审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5月3日,在平顺县人民政府正常履职时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本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上诉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