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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夏某某,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兆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4月25日在铁力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乙(出生日期删除)。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酒后有家庭暴力,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谁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镇**村***平房四间(价值10万元)平分,外债1.7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为证明其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0年4月25日结婚证二本。拟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2、房屋执照及借据(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1.7万元用房照做抵押,此款一直未还。被告质证称借款属实,但已偿还,只是未抽回借条。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其还是想与原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张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张某甲未有异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为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案不予认定,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权利。根据庭审调查、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乙(2000年12月19日生)。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酒后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谁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镇**村***平房四间(价值10万元)要求平分,外债1.7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张某甲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想与原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后已经生活十五年之久,原告虽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请求,故对原告夏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兆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