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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光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伟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伟,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被行唐县公安局劳教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新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前,高天(在逃)以2800元的价格将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抵押给王光伟,该车无任何手续且车架号被割掉。王光伟在明知该车无手续且车架号被整体切割掉的情况下,还在该车上悬挂了假牌照一直使用到被查,经查该车系高国强2015年1月18日被盗的桑塔纳3000轿车,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6900元。另查明,该车已被行唐县公安局从王光伟处扣押并发还给了失主高国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失主高国强的报案笔录,涉案车辆的价格鉴定书,扣押涉案车辆决定书、清单、照片,发还车辆清单,新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伟明知高天借款抵押给自己的黑色桑坦3000轿车无手续,且发现该车车架号被割掉的情况下,还悬挂上假牌照使用,现已查明该车系被盗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光伟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光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左留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然量刑计算;1、起点刑: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个幅度内确定起点刑。确定4个月。增加刑法量:犯罪数额每增加贰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36900-3000)÷20000=1.7个月。确定起点刑:4+1.7=5.7个月。2、基准刑5.7个月。基准刑调节:(1),加重情节,有犯罪前科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确定5%,为0.3个月(2)从轻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确定5%,为0.3个月.基准刑调节:5.7+0.3-0.3=5.7个月,取整数,为6个月刑期。3、宣告刑:判处拘役6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