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江苏申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特别授权),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特别授权),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开勇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