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逸涵诉被告郭瑞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571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经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