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周荣、唐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周荣,唐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唐亚军,男,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4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922元;保全费2035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英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