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忠文与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文,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刘忠文,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长生路普惠·国际社区A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赵福宇,主任。出庭负责人叶明忠,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霍云,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忠文不服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9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忠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文承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