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49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亚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