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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2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玉明与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明,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0623号原告李玉明,男。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2号楼606号(住宅)。法定代表人王培高。原告李玉明诉被告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霖沃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王晓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明的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可霖沃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明诉称:2013年9月1日,李玉明与可霖沃特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李玉明向可霖沃特公司提供节水型大水箱等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08710元,可霖沃特公司向李玉明支付预付款22160元,可霖沃特公司验收货物后向李玉明结算款项86550元。但可霖沃特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至今欠付86550元。李玉明向可霖沃特公司多次催要剩余货款,均未果,故李玉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可霖沃特公司:1、支付货款86550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55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可霖沃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诉讼中,李玉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供货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2、送货单(6张),证明李玉明完成供货;证据3、欠条(2份),证明可霖沃特公司认可欠付货款的事实;证据4、裁定书,证明可霖沃特公司认可收货并欠款的事实。可霖沃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对李玉明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李玉明与可霖沃特公司于2013年9月1日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李玉明向可霖沃特公司提供节水型大水箱等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08710元,可霖沃特公司向李玉明支付预付款22160元,可霖沃特公司验收货物后向李玉明结算款项8655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李玉明于2014年6月28日完成供货,供货总金额为94390元。可霖沃特公司向李玉明支付了货款7160元。2014年7月30日,可霖沃特公司向李玉明出具了欠条,确认李玉明供应的机箱已验收合格,欠货款86550元未结,可霖沃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培高在欠条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对于上述欠款,可霖沃特公司至今未付。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玉明与可霖沃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因李玉明依约供货,可霖沃特公司应给付相应货款。现可霖沃特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向李玉明支付全部货款。故本院对李玉明要求可霖沃特公司支付货款86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可霖沃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明货款八万六千五百五十元;二、被告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明逾期付款利息(以八万六千五百五十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可霖沃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