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焦青华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青华
案由
盗窃,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3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青华,曾用名焦春华,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3年6月4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青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焦青华于2015年8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萍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