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力木江·买买提、艾萨·阿不杜瓦吉提、阿西木·喀斯木、艾海买提·开然木、艾海提·玉素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力木江·买买提,艾萨·阿卜杜瓦,阿西木·喀斯木,艾海买提·开然木,艾海提·玉素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湖农商银行),住所地,博湖县博湖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徐常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力木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艾萨·阿卜杜瓦吉提,男,维吾尔族,198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阿西木·喀斯木,男,维吾尔族,1969年5月1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艾海买提·开然木,男,维吾尔族,1963年8月1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艾海提·玉素甫,男,维吾尔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现住现住博湖县。申请人博湖农村商业银行与阿里木江·买买提、艾萨·阿卜杜瓦吉提、阿西木·喀斯木、艾海买提·开然木、艾海提·玉素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博湖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1319.2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博湖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阿力木江·买买提于2015年8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阿力木江·买买提于2015年12月20日支付41319.22元全部案件款。因双方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2013)博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41319.22元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博湖县人民法院的(2013)博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博湖农商银行对阿力木江·买买提、艾萨·阿卜杜瓦吉提、阿西木·喀斯木、艾海买提·开然木、艾海提·玉素甫享有41319.22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阿里木江·买买提、艾萨·阿卜杜瓦吉提、阿西木·喀斯木、艾海买提·开然木、艾海提·玉素甫在2015年12月20日前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恢复41319.22元债权的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依 力 夏 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