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胜之、陈惠芳与尤平、郑俊良共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之,陈惠芳,尤平,郑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郑胜之,男,汉族,1939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陈惠芳,女,汉族,1943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尤平,女,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郑俊良,男,汉族,1998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郑胜之、陈惠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尤平、郑俊良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珙县珙泉镇,登记在郑益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20071****号的住房一套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郑胜之、陈惠芳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