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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孝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孝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澧新里80-101。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孝先。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孝先(2014)滨塘民初字第4390号物业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