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07号欧阳某甲诉欧阳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欧阳某甲,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某乙,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甲诉被告欧阳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欧阳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朱 劲人民陪审员 欧小清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