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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与开县给力服装制造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90号原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2号负1号1-14,组织机构代码69120000-0。法定代表人:侯文彦。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徐光明,男,生于1961年8月16日,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被告开县给力服装制造厂,地址重庆市开县赵家街道承运街99-100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6715-6。负责人:周圣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圣富,男,生于1974年12月4日,汉族,重庆开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原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县给力服装制造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纠纷已解决,原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