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戴召霞、吴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召霞,吴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455号原告:戴召霞。原告:吴涛。委托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32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召霞、吴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召霞、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戴召霞、吴涛负担。审判员 唐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润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