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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遵华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遵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陈遵华。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55号202(H)。法定代表人包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连清。申请执行人陈遵华与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连清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76671元,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王连清的工程款76671元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王连清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已委托该院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