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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欣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亿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欣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庆亿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85号原告成都市欣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238号。法定代表人范方贵,董事长。被告重庆亿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李大斌,总经理。原告成都市欣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亿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欣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成都市欣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