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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玉麟与罗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刘玉麟,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罗志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刘玉麟诉被告罗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麟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刘玉麟负担。审判员周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余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