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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建雄与陆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雄,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黄建雄,男,1971年2月1日生,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申请人陆辉,男,1978年4月19日生,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人黄建雄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