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建雄与陆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雄,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黄建雄,男,1971年2月1日生,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申请人陆辉,男,1978年4月19日生,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人黄建雄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