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观法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福清与杨胜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徐福清,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范述喜,吴春艳,贵州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胜同,男,1982年10月19日生,侗族,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徐福清申请执行杨胜同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胜同财产所在地为岑巩县人民法院,我院于2015年4月17日委托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2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4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