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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82—1号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路11号金山宾馆。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449号212号公寓101室。法定代表人:靳家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账号105881000735金额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