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宾德宏与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宾德宏,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被告封昀(曾用名封昌柏),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湖南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宾德宏诉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宾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宾德宏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