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芬与被告赵长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408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明清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郑西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