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干、梁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干,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苏干,男,1953年6月4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梁建平,男,1983年10月2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苏干申请执行梁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建平已履行了案件款2050元,案件款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