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贺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贺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务工。被告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原告贺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群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日生育一女程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尤其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且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导致原告彻底对被告心寒。原告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被告程某于2008年在外务工时相识,于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0日生育一女程某乙,现在被告程某老家生活,由被告母亲照顾。2011年10月之前,双方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尚好,自2012年被告程某在深圳务工,原告回娘家居住,因双方缺少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程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彼此有较长时间的了解,后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长期在外务工,分处两地从而缺乏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目前双方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照顾,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