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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与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537号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负责人:陈志恩。委托代理人:林清城。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诉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8.5元,由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剑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