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邬之伟申请执行曾祥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9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之伟,曾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邬之伟,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曾祥奎,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邬之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祥奎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祥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祥奎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