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刑假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伟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假字第11号罪犯张伟,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吐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吐鲁番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敢于制止和反映狱内违纪违规行为。在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文体活动,成绩在良好以上。在劳动改造方面,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学习本岗位技能知识,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于二○一四年下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四年九月、十月共获季度表扬二次。该犯经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依据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张伟患二型糖尿病和高尿酸血症的结论,认定为病犯。吐鲁番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将该犯认定为病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上述情况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标准量表》、《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表》、《调查及评估意见表》、医院疾病证明书及罪犯病情诊断书和检查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文体活动,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四年一个月余,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纳 新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