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职工。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芦进和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何某乙。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以及性格的不合,导致原、被告婚后分居生活。期间被告还曾提出两次离婚,但在回家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却反悔不同意离婚。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被告何某甲辩称,1、如果被告能够见到小孩,被告就同意离婚,且小孩随被告生活,被告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2、原、被告双方并无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底,原、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期间双方未能消除隔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合岭村民委员会证明、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合岭小学���明各一份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在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能够真诚加强沟通,珍惜业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的隔阂是完全能够消除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