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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传提,安徽省寿县小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 孟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浩(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