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琦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新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新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647号原告周琦,男,199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新城店,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6-1、2、17、18、19、20、162、163、164,组织机构代码69393870-3。负责人荀真,店长。委托代理人谭毅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琦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新城店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琦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琦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