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月2日生。被告丁某某,男,1979年6月3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丁某(2005年11月7日生)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负担,被告给我支付折价款8万元。被告辩称:我俩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7日生一男孩丁某。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有一个孩子。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志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樾 来自